案例分析| 婚恋服务合同签订容易解除难,消费者须谨慎!
现在越来越多年轻人
希望通过婚恋服务公司
寻求一份美好的姻缘而签订服务合同
但签订后却发现不能解除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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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市消委会接到张先生关于婚恋服务合同纠纷的投诉,张先生表示,他在直播视频上看到某婚恋服务公司有免费赠送礼物的活动,于是想到店领取。
到店后,工作人员轮番对其进行长时间宣传,通过引诱方式让其签订合同,待合同签订后,张先生发现费用的收款方与收据的提供方不一致,并且婚恋服务公司在约见女士时并未考虑他的时间,同时约见的女士与婚恋服务公司承诺约见的女士不一致,因此,张先生要求退还未服务的费用。
接到投诉后,市消委会立即联系张先生了解具体情况,同时也与婚恋服务公司联系,婚恋服务公司表示,张先生是主动到店了解情况后签订合同的,且约见时间张先生可以要求更改,而对于约见的女士并非签合同时约定的女士,是因为须经双方同意方可约见,于是,婚恋服务公司拒绝退还未服务的费用。
在张先生签订的婚恋服务合同中,约定婚恋服务公司提供约见的女士为4人,而张先生只约见了一位,要求解除合同却被拒绝退费,张先生认为合同存在霸王条款。
而后,市消委会多次与婚恋服务公司联系沟通,婚恋服务公司决定退还未服务费用的65%给张先生,张先生认为退还的费用太少了,不予接受。于是,就具体退还的费用方面继续沟通协商,最后婚恋服务公司表示愿意退还未服务费用的95%,双方对此无异议,但对于合同解除协议中“由于张先生个人原因解除合同”这一条款,张先生不予接受,于是针对这一争议又协商多次,最终婚恋服务公司修改了该条款,双方达成一致意见。
佛山市消委会坐班律师李文苑分析道:婚恋服务公司以合同约定了“合同生效后,甲方单方面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的,乙方不予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;乙方单方面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的,应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”条款拒绝退款。
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,婚恋服务公司所提供的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合同解除权,整体合同仅约定了解除合同的后果,未就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予以约定。
因此,消费者无论因何种情况提出解除合同,经营者都不予退费,这显然限制了消费者权利,加重了消费者责任,减轻了婚恋服务公司的责任,这样的条款涉嫌霸王条款,故该条款无效。